台灣國際花精學研究學會章程


第一章 總 


第一條:為以研究花精之身心靈治療,以推進有關心理衛生及預防精神疾病之學術與工作,並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之聯繫及合作為宗旨。特成立「台灣國際花精學研究學會〈英文譯名International FE R Society〉」(以下簡稱本會)


第二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

       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
       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時、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
       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章程逤定宗旨、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
一‧研究發展關於花精學理論與用以治療之最佳方式並使其標準化。


二‧辦理花精治療師之教育訓練與甄選認證。


三‧關於花精學之知識及正確使用之宣導,例如舉辦演講與書刊發行事


項。


四‧與國際性花精學團體之聯繫與共同推行相關工作。


五‧接受相關單位之委託辦理與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預防之相關工作。


六‧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

第二章 會 


第五條:本會設立下列三種會員:一般會員、專業會員、名譽會員


一‧一般會員:凡贊同本會成立宗旨,對花精療法了解,或有興趣研究者,提出申請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一般會員。


二‧專業會員:凡有關學務及有執照之專業人員,對花精療法有深入認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知者。


三‧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相關領域有顯著成就者,


由理監事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為名譽會員。


 


第六條: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


員(會員代表)各具有一權。但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
 


第七條:會員有維護會譽、遵守本會章程決議、繳納會費、擔任本會指派職位之義務。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,當自動放棄會籍論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
 

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如有違反法令及章程,或在外行為影響本會會譽,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警告,期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
 


第九條: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


 

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
 


第十一條:本會名譽會員享有權利如下:免繳會費、接受本會各種刊物、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


第三章 組    

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。

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召開會員代


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

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

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於會員大會時選舉之,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
         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一計票情形得同時選舉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
         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。


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;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
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
一、審定會員 (會員代表) 之資格。


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
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
第十六條: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裡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
 


第十八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。


         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
第十九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
 


第二十一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副秘書長及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備主管機關核備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
第二十二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

 


第四章 會 議


第二十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監事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經由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
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議會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常務理事會、常務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
第二十五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
第二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
第二十六條: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


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
 


第二十七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

 


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


第二十八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:


一、入會費:一般會員及專業會員入會費壹千元、常年會費壹


千元年費之起算日為該年的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事業費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會員捐款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委託收益。


            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
  六、其他收入。


 


第二十九條: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,由理事會邊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、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)


 


第六章   


第三十條: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分會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訂定,分會組織簡則並應報主管機關備後施行。


第三十一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

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內政部備案。
第三十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內政部被案後施行。


 


ferstaiw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